(先藏起930字)
截至目前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(guī)則》《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》《民用航空安全保衛(wèi)條例》等關(guān)于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規(guī)均未提及無人機駕駛員及其資格管理。
《民用航空法》明確表示,“本法所稱航空人員,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:(一)空勤人員,包括駕駛員、領(lǐng)航員、飛行機械人員、飛行通信員、乘務員;
(二)地面人員,包括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、空中交通管制員、飛行簽派員、航空電臺通信員。”
由此可見,《民用航空法》是針對“有人航空”訂立的法律。在訂立《民用航空法》的時代,無人機并未獲得顯著的發(fā)展,尚處于被法律忽略的“航模”階段,不具有價值較高的財產(chǎn)屬性,也不存在造成較大社會危害的可能性。